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《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(试行)》的决定
文物保发〔2018〕1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物局(文化厅),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(文化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:
为贯彻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精神,促进考古学科和考古行业健康发展,确保考古工地和出土文物安全,不断提升考古装备设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,我局组织编制了《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(试行)》。
《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(试行)》已经2018年7月26日国家文物局第2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三年。
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,并及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反馈我局。
国家文物局
2018年8月24日
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(试行)
国家文物局
北京·2018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考古工作中文物和人员安全,提升工作质量,促进考古装备和设施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考古发掘管理办法》、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。
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考古装备、考古设施、工地现场布置要求,适用于田野考古调查、勘探、发掘、整理工作中装备设施配备和工地现场管理。
(一)考古装备是开展考古工作所需的各类工具、设备与配套软件系统、耗材,包括考古专用装备和通用装备。
(二)考古设施是为开展考古工作配备的各类建构筑物等。
(三)考古工地是开展考古调查、勘探、发掘、保护、整理工作的区域、场所。
第三条 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应坚持“科学规范、经济适用、节能环保、因地制宜”的原则,兼顾安全性、专业化和现代化需求。
考古单位应根据考古项目的规模、性质、工作时间、内容、地域等因素,及时购置、配备、维护、保养、检查、更新考古装备及设施。
鼓励研发、生产考古专用装备,推广应用新技术、新材料。
第二章 考古装备
第四条 考古装备可根据使用功能分为信息装备、探掘装备、测绘装备、影像装备、取样装备、现场保护装备、修复装备,以及考古专用服装和集成工具包(箱)。提倡配备便携式移动装备。
第五条 信息装备包括计算机、图形工作站、移动终端、存储设备等硬件,以及考古地理信息系统、考古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各类软件。
考古单位应研发、使用专业化的信息系统,及时做好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处理,鼓励考古工地采用网络化管理方式。
第六条 探掘装备包括手铲、探铲、比色卡等考古专用工具,以及锄头、铁锹等通用工具。
应根据考古工作的阶段(调查、勘探、发掘)、工作对象(遗址、墓葬等)、工作环境(水乡、沙漠、草原、山地、高原等),选择适宜的探掘装备。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机械探铲、探测仪、探测机器人、探地雷达、质子磁力仪、声波发射器等多种物探装备。
第七条 测绘装备包括数字化测绘装备和手工测绘装备。数字化测绘装备包括手持GPS、全站仪、考古测量型RTK、激光测距仪、三维激光扫描仪、无人机、热气球、小型飞机,以及数据处理软件等。手工测绘装备包括罗盘、水平仪等。
第八条 影像装备包括数码照相机、数码摄像机、便携式小型摄影棚,影像数据处理软件等,以及拓片工具。
第九条 取样装备包括土样采样机械手、浮选仪、网筛等装备,以及样品袋、整理箱等耗材。
第十条 现场保护装备包括恒温恒湿柜、红外含水量测定仪、酸度计、便携式无损氧分析仪、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、便携式拉曼光谱仪、便携式充氮-调湿封护系统、多光谱相机等检测仪器设备;丙酮、环氧树脂等试剂;包装箱、整理箱、石膏、纱布、麻布、宣纸等包装材料和发泡剂。
鼓励在考古工地配备现场保护移动平台。现场保护移动平台又称移动考古实验室、文物移动医院,是具备信息采集、智能预探测、分析检测、现场提取,以及应急处置与保护等多种功能的移动运载装备、集装箱式实验室或文物保护车等可移动设施。
第十一条 修复装备包括CT扫描仪、X光机、体视显微镜、电子显微镜、打磨机、电子秤、修复平台、3D打印机等仪器设备;环氧树脂、三氯甲烷等耗材。
第十二条 考古专用服装包括帽子、安全头盔、上装、下装、手套、鞋靴,以及防护眼镜、防尘口罩等。
(一)考古专用服装应满足防暑排汗、防寒保暖、防滑防刺和安全防护等要求。
(二)考古专用服装应有统一、明确的标识,可在帽子、头盔、上装等明显位置。
第十三条 鼓励研发、配备专用的套装工具或集成工具、组合工具及装备工具包(箱)。
第三章 考古设施
第十四条 考古设施根据功能可分为文物保护设施、工地安全设施、办公后勤设施等。
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设施包括文物库房、文物修复整理室、保护棚、支护架等。
(一)文物库房应设置具备隔绝空气、恒温恒湿、控制光线、微生物防护等功能的有限空间,并根据出土文物类别配置相应的箱柜囊匣和安消防设备。
(二)文物修复整理室应满足考古信息提取和文物现场保护、整理的技术处理条件,配置不同角度、不同强度的光源、多角度全程摄影摄像设备等。
(三)保护棚应以临时性保护设施为主,可选择气模、钢构等材料。
(四)遗迹载体存在结构稳定问题,或考古发掘深度超过国家标准时(参照JGJ120-2012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》),必须采用支护架。
(五)文物库房、文物修复整理室、保护棚内应配置必要的安消防设备。
第十六条 工地安全设施包括围挡、安消防设施、防护设施等。
(一)考古发掘工地应设置围挡,围挡形式、材质、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。
(二)重要发掘、勘探工地应设置门卫房、保安室,门禁、监控和报警系统,消防、安防设施等。
(三)考古发掘工地应配备必要的立网、梯子、脚手架等设施。
第十七条 办公后勤设施包括办公管理用房、宿舍、环卫设施等。
(一)办公管理用房应满足日常办公、会议、资料和装备存放需要,配备打印机、扫描仪、投影仪等设备。
(二)宿舍应尽量集中布置,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。
(三)应根据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,配置卫生间等环卫设施及必需的医疗急救用品。
第十八条 考古设施可租赁既有建筑物,也可新建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。临时性设施应尽量使用可拆卸的环保材料。
鼓励考古单位在长期、固定工作的考古工地建立永久性的考古工作站(或基地)。
第四章 工地现场布置
第十九条 考古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,协调做好土地临时征用、土地平整、给排水、供电、网络通信、交通便道等准备工作。
供电设施应符合“三级配电两级保护”要求,交通便道应确保装备、设施和文物平稳、顺畅运输,减少二次搬运。可设置交通标识指示路线,说明通行要求。
第二十条 应根据工作需要,确定考古发掘工地的现场布置和功能分区,明确临时道路、堆土场、各类线路走向和各类设施位置等 。
(一)应设置符合公共健康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卫生间,制定环卫措施,鼓励配备移动卫生间。
(二)应在办公管理用房内明显位置,展示项目批复文件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岗位职责介绍、考古工地现场平面布置图、遗址分布图和发掘区域图、主要规章制度等。
第二十一条 考古单位可根据场地条件、工作需要配备运输、电力、给排水、传送、通讯、安消防等现代机械、电子类辅助装备。
(一)应合理配置小型汽车、专用货车、专业房车、小型飞机等,满足文物运输中的减震、安全防护等功能需求。
(二)应合理配置发电机、电缆、照明设备,水泵、排水管、过滤消毒设备,移动电话、对讲机、卫星电话,探测器、防盗保险柜、视频监视系统、防盗报警系统,各类消防灭火器等专业装备。
(三)应根据文物提取和土方转运需要,配置塔式起重机、航吊、三角吊架、轨道、传送带、小型挖掘机、铲车等传送装备。
第二十二条 考古工地现场应设置标识,标示项目内容、工作范围、交通路线、安全警示等信息。
(一)可采用标识牌、展板、隔离带、拦阻绳等明确考古工地各区域范围。
(二)可采用标识牌宣传、警示安全内容,包括施工安全、文物安全、设备安全、防火防盗、自然灾害、危险地带等。
(三)可采用标语、横幅、展板等展示宣传考古与文物保护工作,少数民族地区可采用双语或多语种标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所列装备及设施的类型和技术参数,应根据技术进步、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。
本导则涉及其他行业标准的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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